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
发布时间:2024-11-15
严格新增经营性自建房监管
(一)加强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城乡新建经营性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
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审批手续,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专业设计图纸或标准设计图组织施工,
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强化转为经营用途安全监管。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
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加大监管力度,强化日常安全巡查,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严处
一起,坚决杜绝新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
(三)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规经营自建房的执法力度,
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用地、规划、建设和经营等审批手续,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封堵占用人员密集
场所疏散通道,以及未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按职责依法从严从快处置
。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提供违法线索,情况一经查实,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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