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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新闻
深圳市租赁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办理单位
发布时间: 2024-10-23 10:59 更新时间: 2024-10-24 07:10

房屋安全鉴定的程序

  一、受理委托

  1、委托人一般应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产权证明(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承租人委托应提供租赁合同;

  (2)房屋原设计图纸、地质勘察报告、竣工验收资料等原始建房技术资料;

  (3)对房屋进行改造的,应提供改造设计图纸;

  (4)对“三无”房屋、拟改造加层的房屋及达到使用年限的房屋应提供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2、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安全鉴定的内容和范围。

  3、签订委托鉴定书。

  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被鉴定房屋名称、地址、结构类型、层数、面积、建造年代、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变迁、改造、装饰装修情况、委托鉴定的目的及内容、鉴定费用、付款方式、完成日期、双方责任、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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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处理建议

  根据鉴定结果,对需要加固或修缮的房屋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提出处理建议:

  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六、出具鉴定文书

  按照鉴定文书统一格式,使用统一的术语、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出具鉴定文书。

  在鉴定文书中,应对所评较低级别(如民用建筑评为cu级、du级构件及Cu级、Du级子单元)的检测项目数量、所处位置及其处理建议,逐一作出详细说明。当房屋的构造复杂或问题较多时,尚应绘制cu级和du级及Cu级和Du级检测项目的分布图。若在使用性鉴定中发现cs级构件或Cs级项目已严重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时,也应在鉴定文书中作出说明。


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未提供
  • 联系人:刘勇
  • 手  机:15989467727